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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建邺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6-10-25 14:33:42
描述:建邺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为切实打造文化强区,促进建邺区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特设立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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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图地址:http://www.njculture.net/uploadfile/2016/1025/2016102502335045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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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建邺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打造文化强区,促进建邺区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特设立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
1、至2015年,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作为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区委宣传部。
2、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管理模式。
二、资金使用范围
1、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命名的文化产业园,经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文化产业园。
2、在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内,建邺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文化产品;“专、新、特、精”中小文化企业发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传统文化和艺术振兴项目。
4、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关键技术攻关和孵化器建设。
5、文化企业融资担保等。
6、文化创意特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7、文化产业统计、培训、表彰、课题研究等相关事项或活动。
8、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文化企业、项目或产品。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主要采取银行贷款担保补贴(或贷款贴息)、配套资助、项目补贴、奖励等资助方式。
(一)贷款担保补贴或贷款贴息
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向驻宁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扩建等,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担保补助或贷款贴息。金额依据企业实际已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企业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配套资助
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同时申请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按上级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项目补贴
1、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科技型项目,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研发资助;列入当年区级以上文化产业重点跟踪推进项目的,按照项目当年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补贴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补贴3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补贴20万元,新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补贴15万元。重点用于园区向行业和入园企业实施的文化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产业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和文化人才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3、对于孵化中的文化企业、孵化器型文化单位、文化经纪机构、文化产业协会和文化企业纳税大户等,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活动策划、宣传、推介等方面,对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关键要素发展、推动文化交流、提升建邺区文化影响力等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的,可采取培训补贴、文化会展补贴、项目采购等方式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奖励
1、对创意设计、出版发行、动漫游戏、新媒体、广告和工艺美术等行业产品,以及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和鼓励发展的其他相关文化产品,根据产品质量、社会经济效益等综合评估情况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上限为30万元,动漫企业最高为50万元。
2、对经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评选认定的年度优秀文化产业园、优秀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表彰,对其经营管理者给予3-5万元奖励。
3、对入选“南京文化创业杰出青年人才”对象的,给予每人3万元配套奖励。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为申报时间,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可在各主管部门领取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指南,填写申报表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在指定时间内送交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局、区相关部门作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申报项目,并报送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部门上报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库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根据审批结果,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最终确认的资助项目法人签署《建邺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4、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合同和批准后的资金资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支票转账形式予以拨付。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签定合同类项目先拨付扶持额的50%,其余50%部分在项目按进度完成并经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考核合格后拨付。其他无需签订合同类项目和部分申报时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
(四)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种资助方式,已获得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重复资助。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五、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各相关功能园区和部门报送引导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后,向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2、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会同区财政局、文化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审计,组织对资助项目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复核结果将作为资助项目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3、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助金额。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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