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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栖霞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6-10-25 14:37:17
描述:栖霞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实施文化引领,加快文化建设,推动栖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精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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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栖霞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实施文化引领,加快文化建设,推动栖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栖霞区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来源及管理
1、2015-2019年,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5000万元,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监管。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采取“企业申报、综合会审、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二、适用对象
在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内,在栖霞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可申报使用:
1、全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文化科技类文化创意孵化、加速及研发等公共技术平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
2、扶持文化产业各行业延长产业链项目、文化创业孵化器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新、特、精”中小文化企业发展项目;文化创意产品研发、营销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的传统文化和艺术振兴项目;文化中介机构、培训组织及协会发展服务平台类项目;
3、文化企业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
4、在集聚国内外高端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交流、提升栖霞文化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交流活动;
5、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文化项目。
三、使用方式及标准
1、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补贴
文化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重大示范作用和产业拉动作用、对地区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大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组推荐、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专题审定,一事一议,给予重点补贴扶持。扶持额度一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条件突出的重大项目可连续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最高不超过5年。
2、重点文化企业项目补贴
列入“栖霞区重点文化企业资源库”、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前景良好的区内文化企业,对其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当年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文化企业,对其推进上市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按照项目当年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3、国家、省、市引导资金配套
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并要求区级财政相应配套的项目,按照上级专项资金拨付金额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4、文化企业贷款贴息扶持
区内重点文化企业,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向驻宁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产品开发、项目扩建等,可在贷款发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金额依据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一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5、文化产业信用保证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每年按照专项资金总额10%提取500万元,建立区级文化产业信用保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企业通过文化银行进行贷款的风险补偿的区级配套。
6、文化创意产品扶持
本区企业原创、在本区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播映、公演、销售,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类创意及衍生产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品牌开展工业技术传承挖掘,并开发新工艺,提高商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创新产品;具有栖霞元素的创意设计类产品,根据产品质量、社会经济效益等综合评估情况予以扶持。
7、文化服务扶持
对于孵化中的文化企业、孵化器型文化单位、文化产业协会等,在促进产业关键要素发展、推动文化交流、提升文化影响力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的,可采取培训补贴、文化会展补贴、交流活动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1、预申报阶段(10月上旬):每年10月份为申报时间,各街道、园区根据所辖文化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汇总并上报申报表和申请单位汇总表。
2、资格审核阶段(10月中旬):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会同区财政局、文化旅游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上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资格审核。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种资金扶持方式,原则上连续获得专项资金扶持不得超过3次,特别重大的项目不超过5次。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3、综合会审阶段(10月下旬):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会同区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排序,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等,确定资金扶持计划,上报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4、审定公示阶段(11月上旬):经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确认拨款阶段(11月中旬):区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资金扶持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五、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各街道、园区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相关项目动态需每季度报送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汇总分析各街道、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后,向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2、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复核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3、文化企业或机构当年有涉税犯罪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不良信用的,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4、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解释权归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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