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邺区关于扶持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建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区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命名的文化产业园,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在建邺区注册、办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纳税、进入区文化产业名录库的文化企业。 第三条 重点扶持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数字影音、游戏动漫、广告传媒、文化演艺、会展服务等类别的文化企业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文化产品;成长性良好的“专、新、特、精”小微文化企业发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传统文化和艺术振兴项目。 第四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补贴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补贴3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补贴20万元。 第五条 对列入当年区级以上文化产业重点推进项目的,按照其当年投入、建设进度及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六条 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文化产业项目,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建立的文化创业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建设投入、运营效益等,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八条 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因开展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向驻宁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担保补助或贷款贴息。金额依据企业实际已支付的贷款担保费用、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企业累计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第九条 对于成长性良好的小微文化企业购买公共技术服务、研发文化创意设计产品、申报创意设计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成本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第十条 对当年新入驻注册资金实缴1000万元以上的或新增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创意设计、高端演艺、数字出版、文化投资等领域的重点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入驻我区,经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对创意设计、出版发行、动漫游戏、新媒体、广告、工艺美术等行业相关文化产品及非遗类文化产品,根据产品质量、社会经济效益等综合评估情况予以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对于孵化中的文化企业、孵化器型文化单位、文化经纪机构、文化产业协会等,在促进产业关键要素发展、推动文化交流、提升建邺文化影响力方面具有重要贡献的,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对文化产业领域的专业化、创新性、复合型人才,入选省、市“五个一批”人才和青年文化人才的对象给予3-5万元项目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对同一项目或同一实质性主体的扶持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与全区其它产业政策重复的,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