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意见》、《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南京市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区文改办推出“江宁区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为加强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券重点扶持文化企业,积极探索文化金融形式手段创新,提升财政贴息资金综合效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实现产业引导、财政支持、金融放大的效果,促进区内文化企业健康快速成长。 第三条 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券用于贴息兑现资金在省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创建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区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服务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等事项。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服务券发放和申领对象为在江宁区内注册且加入文化产业名录库的所有文化企业。 第七条 服务券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功能和辅助功能。贷款贴息功能指企业在服务券标示有效期和当期发放额度内,取得文化银行贷款,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享受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辅助功能包括: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其他各类金融服务;其他陆续推出的服务功能。 第八条 服务券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三章 发放与贴息兑现 第九条 服务券发放程序: 1、申领途径:企业自行申领;文化产业联合会推荐;文化银行推荐。 2、协议签订:领取服务券时,企业需与文化金融服务中心签订承诺协议。 第十条 服务券兑现: 1、企业申请贴息,须持借款合同和文化银行出具的最后一期还款凭证,并填写《江宁区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券申请表》,递交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作为贴息申请依据。 2、按照总额控制原则,服务券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兑付,额满或到期即止。 第十一条 服务券贴息限额。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对贷款利率高于国家公布的同期贷款挂牌利率(以下简称挂牌利率)、但不超过挂牌利率1个(含)百分点的,按其超出部分的利率乘以贷款总额、贷款期限给予小微文化企业补贴;对贷款利率高于挂牌利率1个(不含)百分点以上的,按贷款总额的1%乘以贷款期限给予补贴。对贷款利率等于或低于挂牌利率的,不予补贴;向文化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单户贷款上限为200万元,贴息总额单户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当年借入多笔文化银行贷款,仅能有一笔贷款合同享受贴息优惠,其余不兼得。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对贴息资金实施监管,定期对贴息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严格禁止相关企业与个人进行非法套利、骗取贴息等违规行为。对服务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发生骗领行为,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服务券及已兑现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服务券使用申请,列入区文化金融企业“黑名单”;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骗领企业及相关机构与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对服务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在下一期服务券发放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区文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