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 1、区财政每年安排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000万元。 2、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监管,各街镇、园区负责指导申报和初审、过程监管。 3、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采用“主体申报、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估”使用管理模式。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重点项目扶持 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的扶持,申报时项目整体进度须不低于50%。 1、对列入年度区级及以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产业带动等情况,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2、对文化企业实施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创意设计环节分离等,取得显著成效的,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扶持。 (二)平台建设扶持 1、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扶持,重点用于园区管理服务及公共服务平台。 2、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每个项目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扶持。 3、对创意设计与服务、公共技术与服务、产品展示与销售等平台项目,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入、产业带动等情况,可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创意产品扶持 对六合文化发展与推广具有积极影响的原创文化创意产品,根据其社会和经济效益情况,每个项目原则上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总投资30%的扶持。 1、影视动漫类产品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舞台艺术类产品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扶持,图书类产品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扶持。 2、文创及衍生品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扶持。 (四)文化企业培育 1、对当年新增国家一套表统计库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时根据其年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和产业带动性,可再给予1-5万元奖励。 2、对已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库的文化企业,根据其年度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增幅和产业带动性等,可给予1-20万元奖励。 (五)文化走出去 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机构)走出去承办或参加境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要展会、交流推广等活动,采取场地及摊位补贴、布展补贴、交通食宿补贴等形式,可给予其实际支付费用不超过50%的扶持,原则上最高30万元。 (六)国家省市配套 对获得国家或省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并要求区级财政相应配套的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 三、资金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六合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内企业;或者是在六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协会(机构)。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填写《南京市六合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评审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按照申报主体自主申报,街镇、园区初审,组织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会商复核、媒体公示,与获扶持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等程序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 截止申报日,已经完成的项目,给予全额拨款;尚未完成的项目,暂不拨付,待考核考察合格后,再拨付资金。 四、绩效评估和监管 1、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使用资金,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主动配合监管和审计。 2、区委宣传部委托专门审计机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资助项目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企业),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或被举报并经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律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3、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