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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市文创天使跟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0-14 13:28:12
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全市文化再上新台阶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将在市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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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市文化再上新台阶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将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开展“拨款改投资”试点,设立南京市文创天使跟投引导基金。为发挥专项资金辐射、引导、撬动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体现政策性引导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小额分散投资原则,扶持早期文创项目,重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培育和弥补市场缺失,提高文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与市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投集团”)共同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投向,决策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并监督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文投集团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南京文化金融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 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 使用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扶持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南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南京产业发展方向处于初创阶段的创新型小微文创企业项目,投资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在宁文化类领军人才初创项目孵化;
2、 众创空间的文化创意企业;
3、 文创资源库入库企业;
4、 信用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
5、 其他属于早期阶段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六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得用于金融性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运行模式与来源
 
第七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为目标,遴选依法注册成立、决策机制完善、投资经验丰富的创业投资机构进入基金库开展合作。
 
第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基金在确认创业投资机构已全额出资后,在同样轮次以同样价格对企业进行出资。单个项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领投机构本轮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项目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九条 引导基金首期出资300万元,来自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总规模根据运作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条 投资退出转让价格原则上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财政部公布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一条 领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文投集团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与金融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确保引导基金规范操作。
 
第十三条 金融中心按引导基金本年度实际已投资规模的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金融中心拨改投项目的调研、论证、评审、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金融中心接受文投集团委托作为管理人运营管理引导基金,职责主要包括:
1、 根据相关管理要求,遴选合作创业投资机构;
2、 对拟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谈判,独立决策,签订《跟进投资合作协议》;
3、 建立内部投资决策体制,对合作投资机构提交的跟进投资申请进行讨论、表决,做出跟进投资决定;
4、 具体办理跟进投资款的划付,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5、 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6、 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委员会以引导基金本年度实际发生投资额为依据考核基金管理人运营效率,并据此调整下一年度引导基金额度。
 
第十七条 跟投引导基金施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方式,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禁止相关机构及企业进行非法套利、骗取引导基金等违规行为。对申请跟投有关资料报告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划付投资款,以后年度不再受理跟进投资申请,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骗取投资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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