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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市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0-14 14:23:00
描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发展壮大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按照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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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发展壮大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号令)、《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国有参股文化企业(以下统称“市属文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市属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
(一)市政府授权出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市属文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市属文化企业作为增加出资的部分,以及市属文化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市属文化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市政府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净资产;
(五)国有资产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市政府所有的资产。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行政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属文化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市属文化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市属文化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联合成立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在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企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文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理顺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二)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三)指导和推进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单位的改革、重组、兼并、破产等事宜,协调解决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指导和推进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文化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组织对市属国有文化资产收益、文化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
(六)代表市政府向所管企业派出监事,参与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负责对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建立完善市属文化企业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八)其他有关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文资办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市属文化企业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文化领域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维护文化安全,提高市属文化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三)推动市属文化企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四)指导和促进市属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市属文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市属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属文化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六)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市属文化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需报市文资办审核
后,报市政府审批:(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方案;(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
解散、清算和重组;(三)转让国有股权或增资扩股;(四)重要子企业转让国有股权或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五)对外企业重组、兼并事项;(六)境外投资;(七)企业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和收入分配意见,企业负责
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其奖惩意见;(八)向出资文化企业派出监事会人选;(九)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市属文化企业下列事项需报市文资办审批:(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二)处置重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其中处置资产的单
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的,报市文资办批准。限额以下实物资产的处置由企业决策;(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重大财产,
进行大额捐赠;(四)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五)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六)市文资办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市属文化企业的下列事项需报市文资办备案:(一)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超过相关规定限额
标准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重大投资决策,包括投资额 1000万元及以上或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境内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资额一次性报备;单项投资额 1000万元及以上或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市属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超过 60%,或者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累计发生的借款已达到 2亿元后,新发生借款累计每增加 5000万元;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六)市文资办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市文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市属文化
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第十四条市文资办可以对市属文化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南京市市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文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市属文化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六条市属文化企业及其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文资办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文资办应当对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市属文化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市文资办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并定期报送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八条市文资办应当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市文资办要建立完善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对市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发展壮大文化企业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文资办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市属文化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市属文化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市属文化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
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文资办应当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市属文化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加强对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市属文化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文资办应当建立市属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工作制度和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制度。根据需要,由市文资办委托,或与市属文化企业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属文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市文资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市属文化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文资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市属文化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侵犯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或转报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八条市属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市文资办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市文资办审核批准或预审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或预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市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市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再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资办负责解释,并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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