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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0-25 14:21:32
描述:各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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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各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30号)、《南京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宁政发〔2015〕227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现印发《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加快推动全市创意文化产业发展。
(此页无正文)
 
 
 
附件:《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办法》
 
 
 
                               
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6月3日

 
附件:
 
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市创意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30号)、《南京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宁政发〔2015〕227号)、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创意文化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6—2018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创意文化产业发展。各区应进一步加大创意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投入。
第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负责申报受理、初审上报和过程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包括年度“七个一批”重点项目库中“开工、竣工、落地、产出、做优”等“五个一批”项目和市级创意文化产业功能区内重大项目。优先扶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旅游融合、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文化体制改革重点领域类项目。
2、全市“文化企业30强培育计划”项目。每年择优扶持10家左右总部设在南京、属于新兴融合业态,在国内细分行业排名前三的优质企业。
3、优秀原创文化产品项目。择优扶持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现南京城市文化特色、促进文化消费的优秀原创文化产品研发。
4、“创意南京”服务平台项目。择优扶持“创意南京”公共服务体系子平台面向全市文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项目产品,建设文化创意“众创空间”,发放金梧桐文化企业服务券(服务券申领、兑现按照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以及举办(承办)在业界有重要影响的文化产业类活动、会展等。
5、文化金融合作项目。用于重点产业项目利息补贴、引导成立文化产业基金和天使跟投基金、支持文化金融产品创新等。
6、文化产业人才培养项目。重点支持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和文化企业家引进和培养、产业智库建设等。
7、文化产业“走出去”项目。重点支持文化企业对外发展、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承办或参加境外重要展会和国际交流活动等。
8、其他经研究确定需要给予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利息补贴、服务购买、绩效奖励、股权投资等扶持方式。
1、项目补助:对拟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申报项目整体进度不低于50%。
2、利息补贴: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产业类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额,补贴利息比例不超过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3、绩效奖励:对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4、服务购买: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或者宣传文化系统年度工作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购“创意南京”文化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子平台、文化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产品。
5、股权投资:主要用于引导成立文化产业类基金,引导投资早期项目,分担文化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等,具体内容参见相关股权投资办法。
第七条  当年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逐年核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内企业,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前完成注册,在本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申报主体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资金筹措能力较强。
第九条  企业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主体相一致。同一申报主体一年只能自主申报一个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提供服务的主体除外)。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自筹资金投入不得少于项目总投入的70%。
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支持:
1、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文化产业属性不强,关联性不高的;
3、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4、申报单位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或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侦查的;
5、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6、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四章   申报评审管理流程
十一条  项目申报
1、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和8月分两次集中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根据需要定期发布。
2、申报形式。申报单位登陆南京文化产业网资金申报平台注册申报,按要求提供相应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承诺书等)。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1、项目初审。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以正式行文形式上报至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重点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根据各区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标及近年来专项资金扶持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区项目申报数量。
2、第三方评估。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根据申报企业审计报告中的年度净利润、净资产总额、营业利润等数据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根据申报项目的产业业态、项目经济性、综合效益、主体投资实力、实施团队、建设周期等要素进行项目评估;对申报项目分为A、B、C三档,逐个出具评级意见,对于C类项目不予扶持。
3、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每次从金梧桐文化产业智库中抽取不少于5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组,参考审计和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对各区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实地考察。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聘请专业人员,对拟扶持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5、综合会商。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对拟扶持项目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
6、社会公示。在南京文化产业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牵头,与项目单位签署《南京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类)使用合同》(以下简称“使用合同”)。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将资金全额下达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于接文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使用合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其中,截止申报日已完成的项目全额拨付,尚未完成的项目先拨付70%。
第十五条  过程监管
各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对本区资助项目推进情况实施过程监督。每半年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书面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对于资金到位6个月后仍未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有权收回资金。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在本年度终了后90天内收回统筹使用,并报市级财政备案。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
1、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合同》和本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预算不相符的支出。
2、绩效评估。根据《使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后1个月内,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
3、资金续拨。对于评估合格项目,各区财政局于评级结果下达1个月内,向项目单位拨付剩余30%资金。对于评估不合格项目,停止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动配合监管、审计和咨询机构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
第十九条  对于绩效评估不合格项目,或在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被查出严重问题的,或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或项目申报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在南京文化产业网上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委宣通〔201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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