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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6-10-25 14:23:05
描述:各区县委宣传部、区县财政局、市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市相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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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南京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全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12〕24号)文件规定,设立南京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人才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人才专项资金在市文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市文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审批、管理、评估、验收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筹措和实施全过程的预决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组织绩效评价,并依据国家、地方的财经法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三条  文化人才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筹集。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文化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
1、在我市创业或设立工作室的国家和省级文化名家。
2、我市荣获国家级最高文化类奖项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南京市文化名人、领军型文化人才、文化领军人才(含省市“五个一批”、省“333工程”人才)、青年文化创业带头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南京市地域范围内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相关文化人才。
第五条  文化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组织我市文化人才开发、引进、培训、交流相关的各种重要活动。
2、引进急需紧缺的文化人才和团队,培训培养各类文化人才。
3、按政策规定、对各类人才实施的配套奖励、资助及融资担保等。
4、评比表彰南京文化名人、文化创业“双十佳”人才。
5、加强文化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开展重大文化人才课题研究。
6、市文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六条  对国家和省级文化名家来我市创业的文化项目,分别资助200万元和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公寓,免收3年租金。
第七条  入选南京文化名人的人才,给予10万元资金项目补贴。
第八条  引进入选国家和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含省级综合部门)培养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物保护、工艺美术、动漫、广告、文化经营等领军型文化专业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与15万元的项目配套资助,对于来宁安家的,给予相应的安家补贴。
第九条  入选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的培养对象,参加短期国内培训和境外培训、举办专题展览、承担重点课题、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3万元至2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条  对文化新领域的创新人才、掌握现代传媒业务的专门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殊人才,给予5万至10万元企业初创项目扶持费或提供3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通过孵化平台给予项目培育。
第十一条  入选“市青年优秀文化人才”培养对象,组织为期3年的专门培训;入选“南京文化创业杰出青年人才”对象,每人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特殊性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并享受资金扶持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为承担人才工作或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流程:
申请专项资金应如实填写《南京市文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宣传文化系统内部单位由各单位初审,系统外各文化单位由区县委宣传部汇总并初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评审分类:
1、对重要人才和特殊人才的引进,用人单位可向领导小组做专项申请,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资助;
2、对市“五个一批”人才、“市青年优秀文化人才”培养对象、“南京文化创业杰出青年人才”等,各区县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家小组评审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资助;
3、对文件上明确规定的各项配套资助以及文化人才工作日常运行开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助金额。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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