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文化产业“四名”工程认定管理办法 为切实发挥文化产业名人、名品、名企、名园(以下简称:“四名”)的示范带动效应,推进我区文化“四名”工程培育,提升文化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平台化、融合化、专业化发展水平,特制订本认定管理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以“四名”工程为抓手,围绕浦口文化产业“十三五”重点发展的文化旅游休闲,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服务,创意设计服务等门类,着力培育一批领军创业人才、优秀创意产品、龙头文化企业、示范产业园区,形成与江北新区“三大两新”产业体系融合发展、有效互补的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切实增强浦口文化产业发展竞争力。 二、认定标准 (一)名人标准 1、申报人所在的企业须是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已纳入我区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2、申报人原则上应担任所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核心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企业任现职2年以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信用良好且无社会不良记录。 3、申报人所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超过500万元,且年度实现盈利。企业诚信度高,管理经营有序。 4、申报人在文化产业行业领域内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对浦口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或引领意义。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在文化企业经营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推动文化创新、文化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学术造诣高深,有产业同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专利技术和创意成果。 5、获得市级以上各类奖项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名品标准 1、申报单位为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且已纳入我区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2、申报产品应为我区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原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设计、出版发行、动漫游戏、新媒体、广告和美术工艺等行业门类的文创产品。 3、该产品应符合下列5项条件之一:近三年来累计销售规模超过300万元;或销售量达10万件;或当年出口额达10万美金;或在省级以上展会及媒体渠道展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行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 4、获得市级以上文创产品相关奖项和荣誉,或能够结合浦口文化,充分展现浦口文化底蕴的文创产品予以优先考虑。 (三)名企标准 1、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已纳入我区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2、企业股权结构合理,主业经营良好,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保持盈利,净利润、净资产、纳税总额和出口总额情况等各项经济数据在全区文化产业同行业内名列前茅。其中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200万元以上。 3、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好的发展前景,年收入增长超过8%。 4、企业研发、经营队伍稳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超过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5%。 5、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在互联网+产业及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方面不断开拓进取,有成功运营案例和发展模式的,予以优先考虑。 (四)名园标准 1、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明确、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建立文化企业孵化器的文化创业孵化型文化产业园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园区文化及相关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或文化及相关企业经营收入占园区总经营收入的70%以上。 3、园区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经营收入、利润、纳税总额、单位面积产值(即园区总产值/园区总建筑面积)等指标保持较高增长幅度。 4、园区文化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有行业龙头型和小微型文化企业,业态充分考虑产业链的延伸性。 5、 园区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机构,有文化企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建成或共享人才、技术、投融资、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园区用于生活服务配套面积低于20%。 6、园区建有文化创业孵化器、加速器,为初创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战略、经营等各方面服务和支持。 7、园区建立文化人才服务机构,吸引各类文化创业人才入驻,积极开展人才的统计、评估、开发、流动和服务等工作。注重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 8、园区须积极配合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产业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四名”标准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可会同文广、财政等相关部门实时修改并发布。 三、认定流程 1、组织申报。定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浦口区文化产业 “名人、名品、名企、名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各街道、园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当年“四名”认定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人才、产品、企业、园区进行申报,汇总审核后报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项目评审。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3、公示认定。依据评审结果,对拟纳入文化产业“四名”的人才、产品、企业、园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正式下发认定文件。 4、复核评估。对已取得 “四名”认定的人才、产品、企业、园区,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下发复核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四名”复核材料进行评审(包括现场勘查),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认定。符合“四名”标准的将继续被认定为“四名”,不符合“四名”标准的将淘汰“四名”称号,可于下次再行申报认定。 四、奖励措施 1、政策扶持。设立文化产业“四名”奖励资金,对入选“四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在人才企业发展、产品研发采购、园区项目推进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支持,优先推荐“四名”申报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扶持项目。 2、机制保障。建立“四名”工作服务“绿色通道”,加强互动交流,发挥区文化产业联合会、文创服务港职能作用,主动对接需求,为“四名”提供专业化、增值化跟踪服务,帮助“四名”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街道、园区负责区域内“四名”的日常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推进本地区“四名”进一步发展壮大。 3、宣传推广。对于入选的人才、产品、企业、园区,授予浦口区文化产业“四名”称号,并予以表彰颁奖;整合省、市、区各级各类媒体资源,对“四名”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强化品牌示范效应。 4、咨询服务。组建“四名”专家库,为“四名”提供项目建设、市场拓展、金融资本、法务税务等各方面咨询服务。组织“四名”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帮助“四名”对接市场优质资源。 五、其他事项 1、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四名”认定的工作统筹,定期向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和“四名”资金使用情况。“四名”专项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永久撤销其“四名”称号,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 (2)有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四名”基金的行为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本办法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