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创意设计券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浦口文化产业公共服务体系,以“创意设计+”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意设计企业成长壮大,结合《浦口区建设创意设计集聚区若干扶持办法》文件精神,推出“浦口区创意设计券”。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创意设计券(以下简称“设计券”)旨在鼓励扶持文创设计企业和设计人才挖掘浦口历史文化资源,设计开发特色文创产品,通过补贴部分公共服务经费和打样经费,并给予设计培训、产品诊断、销售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扶持,实现“构建创意设计链条、孵化原创设计品牌、培育优秀设计主体、激发文化消费活力”目标,是主要用于补助以下两类事宜的有价支付凭证: (一)公共服务类补助:用于购买公共技术、设计外包服务、知识产权等各类与文创设计研发相关专业服务的补助。 (二)产品打样类补助:用于文创设计样品打样的补助。 第二条 设计券由浦口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经费从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列支。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计券的印制、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二、补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第三条申领对象: (一)浦口区内: 在浦口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创产品设计研发的设计机构或文化企业;在区内从事文创产品设计研发的创业团队、文化人才等。其中,成长性好、符合浦口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奖项或专项扶持的;新增规下转规上企业的;以及积极参与浦口区文创活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领。 (二)浦口区外: 进行浦口文创产品设计研发的区外重点设计机构、优秀文化企业、创业团队、文化人才等。其中,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重点文创设计企业、团队、人才的;具备特色文创产品研发实例,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奖项或专项扶持的;相关设计顺利落地转化、实现批量生产、取得良好市场效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领。 第四条 支持方式:设计券支持方式包括补贴功能和辅助功能,补贴功能指在设计券标示有效期和当期发放额度内,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享受一定数额补助。辅助功能包括:经评审通过的产品设计,设计企业或设计师自动进入浦口创意设计企业库、人才资源库,优先享受有关信息、培训、活动等服务;定期组织产品交易对接会,为完成打样的产品对接订单需求和优质合作资源,对设计成果顺利转化并取得良好市场效益的,根据当年销售额对设计企业、设计团队或设计个人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优先享受定制化媒体宣传服务;优先享受快捷便利的各类金融服务;达到相应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市、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三、发放与兑现 第五条发放通告: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每年设计券安排额度以及重点支持的服务类别,并发布申领通告。 第六条 设计券面值分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一张券只能用于补助一个项目,不可拆分使用。同一申报方年度累积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申领金额未达到设计券具体面值数的,以实际服务合同费用或打样费用作为测算依据,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据实发放。 第七条申领及兑付程序: (一)符合申领条件的文化企业、团队、人才根据当年设计券公告要求,向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交纳税证明、服务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流程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工作,确定设计券发放计划,经公示后对照设计券面值给予补贴。 第八条按照总额控制和优先领取原则,设计券根据提交材料时间顺序,予以集中兑付,额满或到期即止。设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四、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加强对设计券使用、补贴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设计券发放使用情况、政策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十条 严格禁止相关企业进行非法套利等违规行为。对设计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设计券及已兑现资金,并列入“黑名单”,不得享受其他各项扶持政策。同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骗领企业及相关机构与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