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浦口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努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全区新兴性支柱产业,根据浦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浦口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浦口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管理 1、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2、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财务监管。各街道、园区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现浦口区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使用原则,实行“单位申报、联合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在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内,在浦口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申报,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项目扶持 1、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2、文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补助。 3、文化产业重点园区、项目建设补助。 4、文化企业引进培育。 5、文化企业金融扶持。 6、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奖励。 7、文化校政企合作扶持。 8、市级以上重点园区、企业创建以奖代补。 9、其他需扶持的重点项目。 (二)产业发展引导 1、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 2、文化产业招商、宣传推介。 3、文化产业统计、培训、考核等。 4、其他需支持内容。 三、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及标准 (一)重点项目扶持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资助主要采取补助、奖励、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 1、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平台投资额、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指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文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补助 文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建设进度、企业孵化情况等指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3、文化产业重点园区、项目建设补助(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规划引进文化企业占企业总数50%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应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创新性、引导性、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 重点园区、项目建设,按照预计总投资、当年投资额、建设进度等指标,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补助。 4、文化企业引进培育 (1)对当年新引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文化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对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文化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4)对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文化企业实施关键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重点文创产品和服务出口等项目,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面向市场设立创意设计研发中心、实验室、设计所等创意研发机构,达到一定规模,取得显著成果的,经认定给予适当补助。 5、文化企业金融扶持 (1)文化企业贷款贴息。文化中小微企业向经认定的文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企业运营发展,依据企业贷款额度、利率等指标给予适当贷款贴息。 (2)文化企业融资补助。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营业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成功融资的文化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文化担保机构补贴。鼓励担保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担保业务,通过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保单质押、信用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认定给予担保机构适当补助。 (4)文化企业保险补贴。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类保险业务。对在有关保险机构投保演艺活动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等试点险种并已支付保险费的文化企业,给予适当保险费补助。 (5)文化产业拨款改股权试点。探索开展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扶持新兴业态文化中小微企业。 6、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奖励 对我区企业及相关单位原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浦口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和意义的各类创意及衍生产品,经认定,根据投入经费、产品质量、销售收入等综合评估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7、文化校政企合作扶持 对高校文化产业人才、项目、产品、课题,根据《文化产业校地合作扶持办法》(暂行)给予相应扶持。 8、市级以上重点园区、企业创建以奖代补 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或者获得国家、省、市荣誉奖项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孵化器)、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企业、创意研发机构、文化创意产品等,按照认定和奖项的级别、等级、项目质量分类给予以奖代补。 (二)产业发展引导 1、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 (1)对开展全区性文化产业总体和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的,相关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2)支持重点园区、项目、企业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文化产业规划编制工作,经认定,按照规划编制费用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文化产业招商、宣传推介 (1)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与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重点招商、宣传推介活动,或全区组织开展的文化产业招商、宣传推介活动,相关经费从专项资金列支。 (2)文化企业参加省级以上部门或协会主办的文化产业招商宣传推介活动,按照费用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文化企业、协会组织、区相关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咨询培训、文化会展、交流推广、创意比赛等文化产业特色专题活动,根据活动投入经费和效果,通过服务外包、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一定扶持。 3、文化产业统计、培训、考核等 全区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学习培训、绩效考核、智库咨询、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以及其他需扶持内容,相关工作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一到二次。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拟定项目扶持引导资金申报通知、指南。 2、申请单位在区各街道、园区领取或者在相关网站下载申报通知、指南及有关表格,填写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各街道、园区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申报项目,并报送至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后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对入库的申请项目进行联合评审,确定资金资助计划,报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3)经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 (4)区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资金资助计划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3、项目单位在申报时,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4、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扶持类型,项目同时符合多款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对于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5、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根据进展情况,采用预拨、按实施进度拨付和一次性拨付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和检查 1、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定期向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审计的项目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3、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4、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助金额,并取消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浦口区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