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着力构筑区域性的文化创新创意中心、文化资源配置高地、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和文化产业集聚基地,根据《关于加快文化强区建设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江宁委发﹝2012﹞77号)精神,设立江宁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金管理 设立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 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认定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各街道、开发园区负责辖区内文化企业的专项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我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相应类别,并纳入文化产业名录库的文化企业,以及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活动的相关机构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交易平台、创意产品设计、文化旅游、文化金融和文化产业绩效考评、文化产业发展智库建设(课题研究)、文化人才服务、文化产业活动等,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点领域。 第三条 资金分配 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文化产业联席会议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审批等工作,于每年上半年(6月30日前)和下半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并将拟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二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及区产业发展导向,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 (三)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以最高额度扶持为准。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项目申请单位已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资助。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由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逐年核准。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或单位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江宁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二)江宁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注,“三证合一”政策后注册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 (四)近两年财务报表、上年度缴税凭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设企业除外)。 (五)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文件。 (六)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报告、评审报告。 (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报受理   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街道、开发园区为申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并报送至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七条 项目确定 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后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入库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意见,确定资金资助计划,报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区级扶持项目,由区文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过江宁宣传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文改办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财政局应在认定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项目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拔的专项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有偷税行为被处罚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宁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江宁委办法﹝2014﹞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